法律条文分散难治商业贿赂

“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在新年伊始召开的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反商业贿赂问题被高度重视。

  而在前不久结束的中纪委、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组织的“反商业贿赂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有关人士透露,中央将加大力量,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在我国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了潜规则,佣金、回扣等不正当现象成了企业运行的法宝。一种商品在营销渠道中经过层层的商业贿赂,其价格也不断攀升。医药行业人士透露,一瓶出厂价仅1.2元的祛粉刺霜,通过流通环节层层回扣,到了商家手里,已加价到7.8元,上柜时就成了10元。消费者无疑成了商业贿赂的最终埋单者。
  看点一
  据了解,我国对行贿受贿犯罪的处罚规定十分严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受贿犯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如此严厉的刑罚,为何不足以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呢?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我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实践中反商业贿赂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
  看点二
  有专家认为,法律虽然不容商业贿赂行为,但由于历史文化背景造成人们在心理上对商业贿赂这一潜规则有一定的容忍度。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又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商业贿赂花样又很多,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执法人员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存在着模糊认识,以至于法律没能被很好执行。
  看点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提出,对公司、企业以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例如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刑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程宝库则主张不应局限于刑法修改,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