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市不能再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

发布时间:
     从今天开始,广东的超市不能再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费用了。今天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靠商品条码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0000元。
 
  由于印刷不合格、多品一码等问题,一些商场对上架商品重新编码,以此按每个商品条码的几百到几千元不等收取入场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让消费者权益受损。

  今天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广东省境内生长销售的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必须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否则将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对于产品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否则将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