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允许零售商以提供有利的货架位置、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对此,参与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国雄认为,这等于国家承认了“进场费”的合法身份。
零售商可收取促销费,但不得收取“店铺装修费”、“节庆费”等11种费用
承认“进场费”合法身份
《办法》指出,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及风险,零售商应当与供应商合理分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时间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且不得早于提供相应服务前30日。而且,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应当与供应商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对此,参与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国雄认为,这等于国家承认了“进场费”的合法身份。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11种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费用,这其中包括“店内码费”、“店铺装修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等等。同时,规定连锁零售商开设新店的,现有店铺的供应商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新店销售商品,连锁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
零售商观望,供应商欢迎
对于零售商收货后最晚75天付货款的规定,广州多数供应商表示欢迎。
“我们非常希望《办法》能够尽快出台,以后就不用担心再被零售商盘剥了。”广州家谊超市的供应商———广州市亨谊贸易有限公司老总邱耀宏说,家谊事件对供应商的打击太大,所以大家都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规范零售商的一些行为。
记者采访发现,广州市的供应商多数赞同邱耀宏的看法,由于销售渠道掌握在零售商那里,又担心货款的问题,供应商对零售商开出的各种“费用”往往是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据记者了解,目前广州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多的有70多项。
但昨日记者采访一些连锁超市负责人的态度却多数与供应商不一样,他们在持观望态度。“行业潜规则不是说破就能破的,《办法》所起的作用到底有多大还很难说。”一外资连锁超市负责人介绍,其实中国有实力的经销商并不多,很多企业就是靠占压货款来维持正常运转的,所以,就算是零售企业表面上按照《办法》去执行一些规定,实际上他们会转换其他方式继续占压货款。因此,政策会被变相地突破。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孙雄也表示,解决“进场费”问题,供应商不应该只是指望政府的力量,而应该结成联盟与零售商谈判。如零售商组成的广东连锁经营协会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至于应否收取进场费,孙雄认为应该由市场说话,但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合作应该在“阳光”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