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收“进场费”仍被含糊

发布时间:
商务部《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近日结束。这部备受广大供货商关注的新政真的能颠覆商业游戏规则?近日,西安40余供货商表示,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这部管理办法可能还是难以改变目前愈来愈尖锐的“零供矛盾”。
 

  零售商不得收取“节庆费”

  该管理办法主要是对零供双方的交易进行了规范,同时对长期以来颇受关注的零供矛盾,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采取罚款、变更交易条件等4种要挟、限制供应商竞争行为,并要求零售商不得在进货、退货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或自身原因,损害供应商利益的行为。今后连锁零售商开设新店的,现有店铺的供应商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新店销售商品,连锁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

  同时,让供货商感到高兴的是,草案第二十条详细规定了11种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广为人知的“店铺装修费”、“节(店)庆费”等。

  商务部公开许可“进场费”?

  “草案对一直以来颇受关注的‘进场费’、‘格式合同’和‘拖欠费用’等方面的焦点问题仍然没有明确态度。”提起这部被誉为新政的管理办法,西安市供货商协会秘书长李明说。在他看来,供应商的弱势地位和过去相比,可能不会有大的改变。

  草案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根据规定解释,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有利的货架位置、印制海报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就此,西安40余名供货商认为,根据规定只要是双方约定达成的促销服务费都是合理的。但对于收费标准,草案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草案还规定,鼓励零售商、供应商采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些供货商表示,合同作为零供双方的合作基础,是目前最需要迫切解决的,但办法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态度,缺乏强制性。如果双方自行约定,费用收取是否合理就很难界定。“如果超市、商场等使用单方格式合同,这似乎是商务部公开对‘进场费’身份的认可。”供货商王三谋总经理说。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拖欠费用问题也做出了规定。但供货商们认为,草案虽然对零售商以购销、代销、代购等方式销售的不同类商品均有具体的付款时间限制,但他们最关心的是零售商不能够按时结账,“谁来惩罚、怎样惩罚零售商。”

  政府部门更应对症下药

  “关键还是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只是一般规定,很难改变目前尖锐的零供矛盾。”供货商杨经理说。

  据了解,不少供货商担心,一些被禁止的费用会不会被“塞进”进场费,因为只要是按照合同收取费用,就不属于“强行收取”。对此,供货商们大都表示“不好说”。

  西安市供货商协会秘书长李明说,这部管理办法应该和其他的相关部门一起制定,让它成为一部法律制度,也许才能解决矛盾的实质问题,否则有规则没有罚则,无异于一纸空文。

  西安财经学院祁百福副教授认为,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虽然操作性差,但也要理解政府面对全国市场的“众口难调”的尴尬。政府应该对零供矛盾做一个详尽的调研,严格监测零售商的运作模式,更应该做的是对存在问题对症下药,出台具体办法。“好在这只是征求意见,还没有最终确定。”李明秘书长说。

  记者从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了解到,目前这部规定将会做进一步修改,实施运行可能还需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