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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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重点
      为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达到工作的预期目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零售协会于7月26日举行“化妆品经营管理培训讲座”,希望借此机会向各化妆品经营单位介绍本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检查内容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加强各单位对化妆品的了解、认识,提高辨别化妆品真伪的能力。
     一、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化妆品标签
      以《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和《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为依据,重点检查:
   (1)国产化妆品中文标签是否标注有生产企业和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化妆品的最小包装或说明书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等项目;
   (2)进口化妆品主要检查外包装是否有规范的简体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是否标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化妆品的最小包装或说明书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2、化妆品外包装、说明书标注的内容
   (1)有无标注适应症
   (2)有无宣传疗效、暗示疗效
   (3)有无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内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无宣传特殊功效
   (4)有无使用医疗术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化妆品是否具有相关的合法证件
    (1)进口化妆品重点检查是否具有《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2)国产化妆品检查是否具有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产特殊化用途妆品检查其是否具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9种用途的化妆品)
 
      二、化妆品标签应具有的要素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列》、《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和《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对标签的具体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1)商品名称:
      ①应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如:水芝澳牌补湿紧肤喷雾; 
      ②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商品的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③通用名应准确、科学,表明产品功能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如不得使用“**治疗膏”;
      ④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 胭脂、眼影等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① 、国产化妆品需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②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名、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代理商名称及地址;

     (3)有效期标识
      ①标注原则:
     必须按下列方式之一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②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保质期X年;
     生产批号: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在xx年xx月之前使用。 

    (4)、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①卫生许可证号标准格式:(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例如:卫妆准字29-XK-0001号 
     ②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标准格式: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xxxx号,例如:卫妆特字(2004)第0100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xxxx号,例如:卫妆进字(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