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于2007年1月19日公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体现《办法》立法精神,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提高深圳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办法》对于提升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和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市贸工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区贸工局和行业中介组织机构,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办法》的贯彻实施与我市的食品安全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升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管理对象的规定
《办法》的管理对象为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杂食店等)。
三、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办法》重在制度建设,各项制度基本要求如下: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经销商入市资质条件,入市食品质量要求,对入市经销商的管理方式,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召回、销毁、公示等处理方法的责任和义务,不合格食品处理的时间、方法、程序等,协议还应明确经销商负有保证其经营食品安全的责任,市场负有检查、抽检入市食品质量的责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经销商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基本信息,经营食品种类,经营信用记录,经营食品质量情况等。档案记录必须真实、完整,不得任意销毁,经销商退市后应至少保留两年。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对入市经营的食品索证索票,并记录保存相关票证。索取票证应包括产品认证证书、产地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QS证明文件、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活畜禽非疫病产地(厂区)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认真填写台账内容,不得随意涂画或撕毁。进货时要如实记载生产者及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商品名称、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保质期限、数量和索取票证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要如实记载销售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所售商品的名称、销售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市场应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等处理方式。不合格食品包括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及伪造、冒用、涂改产品质量证明或认证文件的食品;感官鉴别存在问题或市场依照相应标准抽检不合格,并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不合格的产品;国家质检部门在市场内抽检不合格或市场送检不合格产品;有关行政部门公布的下架产品。
四、工作内容
(一)市贸易工业局为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全市工作的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贸易工业局会同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积极履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交叉职能,重点做好监督、检查、执法等工作;
(三)各区贸工局积极配合市贸工局开展的有关工作;
(四)深圳市零协等行业中介组织机构要加大《办法》在行业内的宣传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的有关工作;
(五)市贸易工业局会同各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对《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给予客观报道。
五、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2007年7月中旬前)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贸工局制定深圳市实施《办法》工作方案。
(二)宣传实施(2007年10月底前)
市贸工局、各区贸工局、市零协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多渠道、多形式地对相关市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市场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制度。
(三)监督检查(2007年11月份至年底)
市贸工局牵头组织对相关市场的巡查工作,对巡查结果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实施是一项长期工作,以上工作安排为《办法》正式实施年度2007年的主要内容,此后年度工作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列为日常工作开展。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