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特许企业:
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根据《条例》规定,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须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且要求2007年5月1日前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在一年内进行备案,2007年5月1日后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在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未按照《条例》规定如期备案的企业,将处以罚款,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根据商务部关于备案企业登录号获取要求,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可以为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代理企业领取登录号并提交备案资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委托协会办理特许备案的企业须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附件1),并提交相应JPG格式文件;
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相应JPG格式文件;
3、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附件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并提交相应JPG格式文件;
5、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并提交相应JPG格式文件;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交相应JPG格式文件;
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并提交相应JPG格式文件;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提交JPG格式文件;
9、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并提交JPG格式文件;
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提交由设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直营点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公司存在证明、直营店营业证明、公司基本情况(中英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和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并提交相应JPG格式文件;
10、店铺内外实景照片各一张;主要产品或服务照片(不超过两张);并提交相应JPG格式文件;
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如果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在国外形成则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和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
三、上述材料应按以下要求准备:
1、所有文件要装订成册,准备齐全,附件1、2、3通过协会网站www.szrba.org下载,采用电子文档填写后,打印签字并盖公章。电子文档提交备份。复印件材料每页均需加盖公章。
2、提交文件封面注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文件、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名称和商标图案、申请时间、会员证号”,并盖公章。
3、文件首页为“提交材料清单及目录”,标明材料名称和所在页码,以后为所提交材料。
4、提交相应JPG格式文件和店铺名单等电子文件,要刻光盘保存,并依次注明文件名称。
四、上述材料须提交两份,应通过邮寄或送达方式递至协会。
五、委托费用:
1、收费标准:会员企业1500元,非会员企业2000元。
2、委托协会办理备案工作的企业应在材料递交之日按如下方式汇款,并将汇款回执传真至协会:0755-82945078,须注明单位名称和“备案委托费”。
汇款方式:银行转帐
帐 户: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
帐 号:5283661910001
开户行: 招商银行黄岗支行
六、协会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及汇款回执后,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初核。通过初核者将由协会代其向国家商务部办理备案工作,并将在协会网站及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布通过备案者名单。未通过初核者协会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补交材料或不予代理备案的回复。
目前,我会已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备案工作小组,分期分批地组织会员企业及社会上的非会员企业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特许人承诺书
3、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