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
花涛 陈朗 庄陆坤 张和平 朱文豪 区绮文 翟美卿 盛百椒 陈国雄
近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认为该办法对于总部在深圳的零售连锁企业而言,在计税方式上存在重复计税情况,有违市政府2008年一号文件的精神,希望尽快给予调整。
总部在深的连锁零售企业大多在深圳建有大型配送中心,并实施总部集中采购业务(即由深圳总部集中向供应商采购、付款,然后将货物统一配送到华南区或全国各地市子公司门店零售)。
以华润万家为例,2007年深圳市内的门店销售收入为33亿元,同时通过配送中心向其华南区其他城市子公司配送商品的调拨金额22亿元。因增值税发票环环抵扣的原理,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华润万家总部对子公司的平价调拨配送商品均比照“对外销售”一样平价记录收入和成本,在集团合并报表时抵消。因此仅从华润万家深圳总部的会计报表看,其2007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为55亿元(其中22亿元是对子公司的调拨额)。
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深圳市从2008年起开征堤围防护费,其计税依据是流转税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这种计税方法将对总部在深圳、并实行集中采购的企业产生不合理的重复征税问题——因对子公司配送的商品在销售后还必须在异地各城市再次缴纳万分之五的堤围费。据估算,仅华润万家深圳总部每年就需要重复缴纳的堤围费高达100万元以上。而与之相类似的连锁零售企业为数还很多。
由此可见,这种征收方法无疑对总部在深圳的企业是很不公平的,也与市政府2008年一号文件的精神不相吻合。
此外,虽然在管理办法中堤围费率设有五档,但费率的适用却按每月营业收入来计算,每档费率的起点则以亿元、十亿元计,例如适用0.03%费率的起点是10亿元,适用0.02%费率的起点是20亿元。深圳市月营业收入超过10亿、20亿元的企业寥寥可数,所以名义上有5档费率,实际上只有2档,并且总额上不封顶。这种上不封顶的征税方法,也将对将总部设于深圳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总部在深企业支持深圳市征收堤围费,以加强河道堤防整治维护,提高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但也希望政府能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模式和承受能力。据测算,华润万家仅堤围费一项支出就增加250万元以上,这对竞争激烈,毛利微薄的零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随着总部集中采购模式的推进,这项费用将会大大增加,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和集中采购模式的推进非常不利。
为此,我们针对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为避免出现在深圳重复计征堤围费现象,建议总部集中采购、以平价配送给异地子公司,且已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堤围费的“视为销售”的收入,不应在深圳再次计征堤围费。
2、深圳市政府可以参照广东省内的其他城市如东莞、珠海、中山等城市的做法,征收堤围费实行年度封顶,建议每个企业年度缴费限额在100万元以内;
3、降低费率累退的标准,从1亿元降为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