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深圳市购物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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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深圳市购物中心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接受理事会领导,并在协会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从事购物中心业态的会员及相关机构、人士自愿组成,根据本业态会员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活动,向协会提供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其宗旨是促进购物中心业态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专业委员会专业特点组织各种行业活动,促进购物中心业态健康发展: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参与协会或政府有关行规行约、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承担协会或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三)贯彻落实协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本委员会工作决议;
(四)研究市场和行业的发展动态及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协助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和行业标准;
(六)协助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估和专业资格认证;
(七)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八)反映委员代表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适时开办刊物;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包括企业委员、专家(个人)委员。企业委员必须是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专家(个人)委员应是购物中心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专业人士,并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
第六条 委员的权利
(一)审议本委员会各项工作;
(二)对本委员会的领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
(四)出席委员会年会,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及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委员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
(七)支持委员会工作,推荐新委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任期一年,不连任,卸任间隔一年后可再次当选。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方法:由委员自荐、推荐或协会推荐,经购物中心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请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委员会联络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具体工作事务。
 
第五章 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所有委员必须参加,如特殊原因不能到会,须请假并正式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需经过协会授权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第六章 附则
本工作条例由购物中心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