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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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商商字〔2009〕4号

各著名商标申请人,各行业协会:

      为做好我市2009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从即日起至2009710日,申请人可以将广东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报送到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地址: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4楼),逾期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由于时间紧,申报所需的证明材料较多,建议各申请企业安排专人负责,按照要求填报数据,收集整理证明材料,尽快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

二、申报程序

(一)登录“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或者“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点击下载并填写“著名商标申请资料录入系统”,将填有数据的系统拷录成光盘;

(二)填写完“著名商标申请资料录入系统”,导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打印出纸质表格;

(三)按照本通知要求收集整理证明材料,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分章节、编页码,并与《广东省著名商标申请表》的内容一一对应。

(四)申请人将上述光盘1张、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名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2份以及证明材料1本,提交到市工商局商标处。企业也可以通过其所在行业协会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我局。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内的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含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行业排名证明、外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件、荣誉证书等材料是复印件的,应携带相关复印件的原件,交由我局审查人员核对。

(五)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我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证明材料要求

(一)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2) 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发票、合同、广告或者《商标注册证》。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

4.在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并提交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或服务)区域的证明材料。

1) 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提交相关的销售(或服务)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每年每一销售或服务区域提交12张主要销售或者服务发票复印件);

2) 境外的销售经营情况应提交相关的销售或服务区域证明材料(每年每一国家或者地区应提交12张销售或者服务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近3年(2006-2008年,下同)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1)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或服务项目)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完税证明。符合减免税收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

3) 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可提交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认定商标不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只是其中使用商标之一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7.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8.申请认定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情况。应提供近三年产品抽检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9.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10.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作为被保护的记录证明材料。

11.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具体包括:

1) 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交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主要的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2)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交近5年相关情况的书件,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

(二)延续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延续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按照认定申请的证明材料121)、346112)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其中112)仅需提供著名商标认定后新增加的证明材料。

需要延续认定的商标是指20073月认定或延续认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我市共有48件商标可以办理延续申请,我局将按照企业在我局备案的联系方式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相关企业,备案的联系方式或者联系人有变化的企业,请尽快告知我局。

四、我局将严格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把关工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注册人不相符的。

(二)申请认定商标注册或者使用未满三年的(截止到我局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

(三)申请认定商标、实际使用商标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商标不相符的。

(四)申请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实际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不相符的。

(五)申请人或者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近三年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罚或者因侵权而败诉的。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因目前“著名商标申请资料录入系统”未能更新,系统导出的《申请表》所附部分说明内容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有所不符,但表格仍可使用,表格说明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不符的,以《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为准。

(二)我局负责深圳市内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的初审和受理,对未通过我局直接递交到省工商局的认定申请或者延续申请,省工商局一概不予受理。

(三)各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省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迅速将本通知转发或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积极发动本协会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会员企业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各行业协会可以收集本协会符合省著名商标申报条件的会员企业名单,在531日前统一向我局推荐。各行业协会推荐名单时,应简要注明企业的申报商标、企业法人、企业地址、企业近3年的营业额及纳税额、企业联系人等基本情况。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各行业协会统一提交到我局,也可以自行申报。

(四)我局拟于522日下午230-530时在市工商局4楼会议室举办2009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培训班,重点讲解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条件、著名商标录入系统填报以及收集证明材料的注意事项,请有意参加培训班的申请人在520日前将参训回执(见附件)传真回我局。各参训人员要认真填写回执栏的联系方法,培训班的变动情况我局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由于场地限制,各申请人原则上限派一人参会。

(五)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09省著名商标申报企业培训班参会人员回执

               二○○九年五月四日

(联系人:叶雪辉、赖志勇;联系电话:83070126830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