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申报材料

发布时间: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资料目录页样式:
 
 
深圳市                          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备案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纸件(份)
PDF文件(份)
收件情况√
1
授权委托书
2
2
 
2
特许人承诺书
2
2
 
3
特许人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2
Word
 
4
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
2
word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2
 
6
已年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2
 
7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2
2
 
 
或商标申请受理书复印件
2
2
2007年5月1日前特许的使用
8
专利证书复印件
2
2
 
 
或专利申请受理书复印件
2
2
2007年5月1日前特许的使用
9
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2
2
法律规定需批准的使用
10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
2
 
11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
2
2
 
12
2007年5月1日前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
2
2
 
13
深圳市贸工局开具的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2
2
2007年5月1日后特许的使用
14
驻外使领馆开具的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2
2
 
2007年5月1日后特许的国外企业使用
15
典型店铺内外实景照片
各2
2
 
16
主要产品或服务照片
2
2
 
企业资料提交人:
协会收件人:         日期:   年  月  日
请各企业注意:
1营业执照地址与商标、专利、基本情况登记表上地址要一致
2 专利、商标的申请人与营业执照以及特许合同特许方名称要一致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要有2009年年审盖章页。
4 所有复印件及备案资料封面必须企业盖章。
5 表中第三项请各企业单独提交: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外资企业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审批手续
 
企业营业执照和两家以上直营店执照,经营时间一年以上;
企业承诺书:承诺两店一年的真实可靠。
到办证大厅递交材料。
得到批复后到工商变更登记。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网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一)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1、企业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 3、企业关于变更∕增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申报减少经营范围的免予提交);
  4、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7、企业投资者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8、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 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10、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另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属非商业企业的,填报《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原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已设立的商业企业无需提交);
  (2)拟增加分销商品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自行用A4纸打印、企业盖章;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
  (3)增加零售方式的分销经营范围的,应同时申报开设店铺,提交拟开设店铺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注: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前列第1项、第3项材料;商业企业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
  11、下列特别情形另需提交相关的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增加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经营的,提交企业合法使用场地(土地)证明(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企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投资者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内容应包括:增资额的缴付方式、缴付期限等;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5、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8、《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9、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10、《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注:企业增资的同时增加新投资者或投资各方不按原出资比例增资的,按《股权转让》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