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深府〔2011〕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圳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印发深圳市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奖励申报指南,并经批准后发布;
(二)组织奖励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三)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奖励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批复使用计划;
(二)按规定办理奖励专项资金拨款;
(三)对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
第八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年度奖励申报指南;
(二)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下列人员,可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且其所在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业等鼓励发展的产业;
(二)具有相当规模的总部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端专业人才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报的特殊高端专业人才。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在启动奖励申请工作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状况和人才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奖励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
年度奖励申报指南经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布。
第十二条 符合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本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的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制定奖励金标准主要参照获奖人员上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的贡献。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3亿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3年内评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办〔2007〕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