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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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科规〔2011〕7号
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在市、区政府规划并投资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孵化器、产业带);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发展特色产业的园区(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金分配额度,拨付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各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所辖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支持开展的工业设计、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参与国家级行业标准制定,以及为提高特色产品核心竞争力所开展的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再创新项目和为提升生产力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开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自主创新,拥有知识产权的具有创新工艺和技术的产品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节能减排所开展的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重点支持与大企业有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附加值而开展的技术改造或改扩建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与龙头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所开展的技术改造或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信用融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信用融资平台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内,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资金支持。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无偿资助采用事前备案、事后资助方式。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申请无偿资助,给予单个项目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如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可申报中央资金配套资助,但单个项目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合计不能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
贷款贴息应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给予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已申请市、区财政资金贴息的项目如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仍可申报,但单个项目当年所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能超过当年贷款利息额,合计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不能超过该项目贷款利息额,合计贴息期不能超过2年。
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融资平台服务项目,最高按其融资再担保责任额的0.2%给予无偿资助,对担保公司提交再担保平台的担保贷款最高按融资再担保责任额的0.5%给予无偿资助,但单户资助不超过其再担保保证金的5%。对信用再担保融资平台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九条 每个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而且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内容申请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六)项目主体和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理由和政策依据);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服务项目除外);
(三)项目的技术创新报告(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项目需提供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报告、工业设计产品量产以及研发阶段性成果产业化情况(仅对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项目),申请中央资金配套项目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资料;
(四)项目的节能降耗效果情况(仅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
(五)项目申报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化关系的证明材料(仅对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的专业化协作项目);
(六)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明(仅对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的技术改造项目);
(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服务情况(仅对改善中小企业环境服务项目);
(八)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及纳税证明;
(九)上年度或本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十)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计划及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实际,制定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已完工项目汇总计划和各管理及组织实施方案,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公开组织特色产业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机构)可向所在辖区内的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区财政部门受理并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现场考核和专家评审,对于评审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现场考核和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市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采用重点检查、委托区财政部门检查或委托深圳市金融服务中心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绩效考评,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送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具体用于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委托承办、评审验收、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额度的0.5%,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以中央下达本市的年度可支持资金为限,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中央实际下达资金对当年支出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