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企业反映,他们在发展加盟店(无资产关系)时,出现被某区工商局广告科要求授权的加盟店在使用总店字号做店头牌匾时必须和本身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同时使用的情况。
某区工商局广告科是依据今年1月1日发布的“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二条“…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对企业进行管理的。
由于该“指引”的实施,将对整个商业、服务业的连锁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给企业发展连锁和统一形象造成困惑和不便。协会对此非常重视,马上联系市工商局,并以协会名义给市工商局发函,请求市工商局给予协调,建议工商局从方便企业、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做出符合连锁店发展规律的实施方案。协会的意见得到了市工商局的重视,该事件目前正在处理之中。(协会特许经营委员会报道)
深圳市工商局广告处对企业店招使用的回复
各连锁加盟企业
我协会向深圳市工商局广告处反映“企业店招使用与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冲突的问题”后,市工商局非常重视,经过研究,最近给我协会答复如下:
1 加盟连锁企业,商铺“门楣”的内容不需要到工商局广告部门登记;
2 加盟连锁企业,商铺“门楣”的内容是否与其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不做强制性要求。
企业在工作进行中如果出现同样问题,可致电
深圳市工商局广告处欧阳先生,电话83070133
龙岗区工商局广告科曹科长, 电话28918268
深圳零协特许经营委员会
200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