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零售企业促销自律公约
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通过近3个月分别召开与多家百货、超市、购物中心、品牌企业、专业店、药店、便利店、服装、饰品店等不同业态、业种企业的高层恳谈会,征求对深圳零售市场促销行为自律的意见,经反复协商,达成共识如下:
1、从今年五一开始,百货商场(含其他业态的百货部分,包括品牌服装、皮具、珠宝等店中店),大型促销活动只在以下八个时间段进行:春节、三八、五一、国庆中秋、圣诞元旦、春夏换季、秋冬换季、店庆。
2、某商场店庆、同行政地区其他商场不跟风。
3、某一商场店庆促销,同企业其他门店不以打折促销方式同庆。
4、店庆活动时间不超过5天。
5、促销行为必须真实,商场与品牌商相互监督,严格遵守国家《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各企业的促销价格应在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
7、各企业努力提高企划水平,探索更多吸引顾客的方式,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真正。
8、各企业门店店庆时间报备协会,协会汇总后发送企业,由各企业相互监督。有问题报协会协调,避免相互冲突。
以上公约请各企业自觉遵守,并受舆论监督,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如不能遵守将在业内予以公示。
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
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
2010年4月22日
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