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没有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及其《实施规则》、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在加盟连锁事业方面的规定》(以下称为“《加盟连锁指导方针》”)。此外,日本连锁经营协会颁布了《自主准则》,对需要披露的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的要点做了规定,《自主准则》仅对会员企业具有约束力。
一、有关规定的立法背景
特许经营本身是一项民商事行为,本质上属于民商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日本,一些完全没有从商经历的人以退休金为资本加盟投资便利店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类被特许人在某种程度上投资具有盲目性,故而与特许人发生了许多纠纷,不利于零售业的健康发展。因此,1973年,通商产业省(现为经济产业省)在以促进商店的集团化发展、商店的联合经营等为目的而出台的《中小零售业振兴法》中对特许经营做出了若干规定。
二、日本特许经营规定的宗旨和特点
日本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对中小零售业的振兴而非规制。日本并没有对特许人所应具备的条件作硬性规定,任何企业如想从事特许经营,都可以自主进行宣传,公开有关信息,供投资者选择。《中小零售业振兴法》中涉及特许经营的条款仅仅是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人须披露的信息的指导性规定。也就是说,《中小零售业振兴法》中规定的是一种所谓的“自主标准”,并没有规定违反该标准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日本有关特许经营规定的核心。根据《中小零售业振兴法》,特许人在和欲加盟该特许体系的商家签订合同时,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加盟者提交下列材料,并进行解释:1、加盟时所收取的加盟金、保证金及其他相关金额;2、在商品销售方面对加盟者的要求、条件;3有关经营指导方针;4、准许使用的商标、商号等商品表示形式;5、合同期限及合同的更新、解除。
在《实施规则》中,经济产业省对信息披露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包括:1、特许人的名称、地址、日常员工人数及法人代表的姓名;2、特许人的注册资本及主要股东;3、特许人三个事业年度内的借贷清单、收益报表;4、特许人开始经营业务的时间;5、最近三个事业年度内加盟店数量的发展情况;6、最近五个事业年度内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的诉讼案件的数量;7、加盟店的商店的营业时间、营业日、定期和不定期的休息日;8、有关特许经营区域专营权的问题;9、有关禁止同业竞争和保密义务等问题;10、加盟者定期交纳营业额的全部或者已部分金额的时间及交纳方式等
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加盟连锁指导方针》,特许人“欺骗客户”(如以虚假或夸大的宣传吸引竞争对象的加盟者)、“滥用优势地位”(如使加盟者利益受到损失)是属于《禁止垄断法》规定的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为预防交易关系中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加盟连锁指导方针》规定了签订合同前需要明示的事项,主要包括:1、加盟之后的供货条件等事项;2、对加盟者进行的事业方面的指导内容、指导方法、指导次数、费用负担等事项;3、加盟时所收取金额的性质、是否返还及其条件;4、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约定方式、期限、交纳方式;5、特许人和加盟者之间结算帐目的有关规定、条件,特许人向加盟店支付的融资利率等事项;6、对于经营活动中的亏损是否需要赔偿及其内容,如果经营出现亏损,特许人是否需要对加盟者进行支援及其内容;7、合同期限及合同的更新、解除,中途解除合同的条件、手续;8、有关特许经营区域专营权的问题。
此外,在日本连锁经营协会制定的《自主准则》中,对信息披露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如关于特许人总体情况一项中,《自主准则》要求披露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情况、经营内容、所涉足的其他事业领域、主要股东、主要交易银行、员工人数、分公司的名称及所从事的事业种类、所属团体、发展情况等。
总的看来,通过《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及其《实施规则》、《加盟连锁指导方针》以及连锁经营协会的《自主准则》,日本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了投资者可以在充分了解特许人有关业务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再作出自己的投资选择。
四、政府对特许经营的管理
根据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及实施规则,经济产业省享有听取特许人报告,对特许人信息披露进行行政指导的权限,但是这些权限的行使是非定期、非必须的。也就是说,在被特许人向经济产业省对特许人进行投诉或者申告时,经济产业省才会启动有关程序,听取特许人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指导。在特许人拒不改正的情况下,经济产业省可以公布其违规行为。由于公布违规行为会使企业的信用度降低,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极为严厉的惩罚。因此,特许人一般都会按照经济产业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