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17

 

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届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王穗明副市长有关指示,《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已获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贯彻"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推进我市节约能源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能源是我市能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贴息项目的实施,引导企业、社会力量进行节能技术装备,优化我市能源资源、保护环境。
  第三条  我市节能贴息项目采用市能源基金予以实施。凡使用电网电力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节能、节电技术装备,可按本办法申请节能贴息。
 
  第二章  贴息项目计划与管理
  第四条  对节能贴息项目,实行息金总量控制,并按季度编制计划。
  第五条  编制节能贴息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依据是:
   (一)、国家产业政策;
   (二)、国家节能政策;
   (三)、国家《节约增效工程方案》。
  第六条  编制计划的原则:
   (一)、选择技术含量高、有示范效应的项目,提高我市节约能源的技术水平;
   (二)、贴息项目的实施,要选择已获得国家、省节能标志的节能产品,并逐渐创建我市节能名牌产品,节能工程名牌企业。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七条  采用以下措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新装设备的项目,属编制计划的选项范围:
   1、使用先进的用电设备运行方式;对高耗电设备、工艺采用微机监控;使用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
   2、使用交流电机节电技术;对低效风机、水泵进行节电技术改造;
   3、使用绿色照明产品;
   4、降低厂用电和线损率;
   5、回收利用余热、余压,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清洁、高效能源技术、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产技术;
   6、应用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7、应用直燃空调,蓄冰、蓄热空调设施;
   8、对热处理、电镀、制氧等工艺组织专业化生产;
   9、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10、应用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八条  申请节能项目贴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写《深圳节能贴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经发局,由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初审。
  第九条  项目初审后,市经发局组织节能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专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意见共同审定项目,编制季度计划,  向银行推荐。
  第十条  列入市节能贴息项目计划的,企业自行与银行协商签定贷款合同,贷款期不得超过2年。
 
  第三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经审定列入市节能贴息计划项目的、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具备申请贴息资格。
  第十二条  给予贴息的最长时间为2年,贴息标准为:在项目核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贴息。
  第十三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在合理的工期内竣工,并通过市经发局组织节能专家验收合格的  (同时填写《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并经过市财政局审核的。
  第十四条  贴息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经发局申报贴息;
    (二)、申报单位应填写《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审批表》(见附表),及与银行签定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五条  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对贴息资金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下拨息金,划入市经发局能源基金支出专户,由市经发局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