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系统推进我市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促进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能力,培育一批能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具备一定规模的物联网骨干企业,提升我市物联网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6年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2664号)(见附件1),现征集我市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应用示范类项目。支持优势服务企业通过建设物联网应用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提供工业制造、农业生产、节能环保、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服务。鼓励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向应用服务企业购买服务。
(二)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示范类项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围绕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物流配送、经营管理等领域,开展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和模式创新。鼓励企业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生产和运行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保障安全生产,促进产业升级,带动物联网产业发展。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要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应用示范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在制定应用示范实施方案时,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
(二)项目建设标准。项目要参照国家物联网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和运营。涉及标识管理的,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复的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实施的物联网标识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兼容。
(三)服务范围和能力。项目申报单位要提出合理的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承担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企业,要具备跨企业、跨行业的应用服务能力,并与用户单位签署协议或合同。承担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企业,项目实施后要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效率。
(四)投资规模。重点支持示范效果突出、产业带动性强、推广潜力大的应用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五)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附件2、附件3格式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并将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加盖公章后送至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
三、受理时间
2014年1月10日9:00至2014年2月14日17:45。
咨询电话:
服务应用示范类项目,82107154,82001294;
技术集成应用示范类项目,82107450,82001255。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6年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2664号)
3、项目基本情况表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9日